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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經銷契約

立合約書人:

  • 甲方: 美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經銷商

雙方於甲方網站勾選同意本協議並完成線上訂購,或乙方收到甲方報價單並支付報價單所載款項之日起即視為雙方合約成立並生效。

第一條:經銷區域與通路 甲方同意乙方成為 iFresh 產品在臺灣、澎湖、金門與馬祖地區之經銷商。乙方應自費建立銷售通路並安排行銷活動。

第二條:合約期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 2 年,自線上確認訂購成功之日起算。任一方不擬續約者,應於期滿前 30 日內通知他方;如雙方未通知,視為自動延長 1 年。

第三條:出貨價格與最小訂購量

  1. 產品出貨價目如甲方系統或官方報價單所示,甲方得隨時調整並於通知乙方 30 日後生效。價格均含稅,指定運費由乙方負擔。

  2. 本合約免收簽約金。乙方採購之最小訂購量應達二箱(共計 56 盒)。採購量未達此標準時,甲方得拒絕出貨,或要求於 30 日內補足,亦得提前終止合約。乙方須依甲方指定方式(如線上採購、匯款、 網銀轉帳、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提出採購需求,並由甲方收款。

第四條:零售價格 乙方訂定或變更產品零售價格前,應通知甲方作為市場定位參考。

第五條:製造商責任與瑕疵擔保 甲方負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製造業者行政責任,並負責產品登錄。乙方收貨後如有瑕疵應於 3 日內通知,7 日內寄回。可歸責甲方者得換貨或扣款;不可歸責甲方者,乙方自負來回運費且不得拒付貨款。

第六條:經銷商之義務與智慧財產權

  1. 妥善維持及保管庫存,自負交付後因保管所生之所有損失。

  2. 使用 iFresh 品牌名稱且禁止變更包裝,非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重新包裝。

  3. 禁止自行或使第三人開模、翻模、複製或仿製產品之全部或一部,亦不得銷售仿製品。

  4. 行銷素材與法規責任:乙方得自行擬定並執行行銷廣告與說明素材。如乙方自行擬定之行銷廣告內容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與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者,由乙方自行負責一切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甲方認有必要時,乙方應配合調整。

  5. 甲方提供銷售手冊及一次免費中文教育訓練(乙方負擔甲方人員食宿交通費),第二次起酌收服務費。

  6. 應保護產品智慧財產權,發現侵權應立即阻止並通知甲方。發生消費爭議應立即通知甲方,未經同意不得私下和解,且由乙方負擔最終賠償責任。

  7. 乙方人員應維護品牌形象,如有欺詐消費者或損害品牌形象之行為,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8. 遵守法令與甲方銷售政策,按季提供銷售企劃及報告。有效期間內非經同意不得銷售競爭產品,亦不得將經銷權轉授第三人。合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不得再銷售,並應自行銷毀庫存。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專屬 iFresh 商標、設計及商譽之一切利益均屬甲方專屬財產。甲方僅授與乙方於合約期內、銷售區域內之非專屬使用權。乙方不得將商標用於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非原廠產品。合約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權利移轉禁止與保密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合約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雙方對於本產品之構想、製造、行銷等營業機密互負保密義務。

第九條:違約與合約終止

  1. 任一方重大違反本合約義務,經通知 10 個工作天內未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合約。乙方違約期間甲方得無條件停止發貨。

  2. 乙方如有違反經銷區域、未建通路、採購量未達標且未於 30 日內補足、仿製產品、停業、解散清算、或股權未經核准變動達 50% 以上等情事,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約。

  3. 合約終止時,所有乙方欠款視為立即到期,乙方應立即將銷售資料、媒體宣傳品等甲方財產以運費到付方式返還甲方。

第十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雙方如因本合約發生爭議,友好協商不成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合約成立與電子存證 本合約採電子形式訂立,免除紙本簽署。乙方線上勾選同意並成功完成訂購程序後,甲方系統將自動將本經銷協議書 PDF 電子檔發送至乙方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合約成立與履約存證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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